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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4435号

姜光新与瑞安市华盛箱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光新,瑞安市华盛箱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4435号原告姜光新。被告瑞安市华盛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小莲,总经理。

原告姜光新与被告瑞安市华盛箱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

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款75000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光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安市华盛箱包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瑞安市华盛箱包有限公司因需由原告姜光新为其加工刀模。2014年1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结欠原告加工款75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该笔款项至今尚未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瑞安市华盛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姜光新加工款7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瑞安市华盛箱包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受理费1675元(具体数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以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董跃绵

人民陪审员  林文雅

人民陪审员  李海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王盈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