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5刑初1号公诉机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进雷,男,壮族,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1日被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12年6月3日止)。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四看守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5)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进雷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叶健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进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黄进雷和雷福禧(已判刑)去到南宁市江南区江南大道中兴大桥与清川大桥之间河堤处,发现被害人宋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轻捷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82元)未锁大锁,遂趁无人之际将该电动车盗走。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进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黄进雷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进雷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特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进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黄进雷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在同伙雷福禧处扣押了涉案电动车,并已将该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宋某。被告人黄进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1日被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12年6月3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进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被辨认照片,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现场、赃物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宋某的陈述,同伙雷福禧的供述,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2010)良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2015)江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书,被告人黄进雷的供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进雷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进雷犯盗窃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进雷积极参与盗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进雷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进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进雷盗窃的财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未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进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韦杰玮
人民陪审员 韦玲玲
人民陪审员 黄祥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