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2民初250号原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玉忠,南江县正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