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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2民初250号

原告陈菊珍诉被告张继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2民初250号原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玉忠,南江县正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