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659号
原告:余姚市日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卓利。
被告:玉环电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玉媚。
被告:章华立。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日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电镀有限公司、章华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日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76元,减半收取4538元,保全费3245元,合计7783元,由原告余姚市日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海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王瑶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