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776号原告梁公成,男,1991年1月16日生.被告孙旭阳,男,1980年1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公成诉被告孙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公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焜
审 判 员 沙智民
人民陪审员 齐哲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