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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0776号

梁公成与孙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公成,孙旭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776号原告梁公成,男,1991年1月16日生.被告孙旭阳,男,1980年1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公成诉被告孙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公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焜

审 判 员  沙智民

人民陪审员  齐哲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