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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112号

李秋冬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李秋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112号罪犯李秋冬,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南召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作出(2011)南召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秋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李秋东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12)南刑一终字第0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

二○一一年八月十四日起至

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止。该犯于2012年4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秋冬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8月13日17时左右,李秋冬酒后到南召县城郊乡宏富土特产品公司门卫室看望离婚后随其前妻生活的女儿时,因琐事与前妻之父发生争吵,随即到厨房内,持菜刀将前妻之父砍成重伤。罪犯李秋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考验期内共受表扬5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秋冬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秋冬减去刑期一年。刑满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十三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