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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749-1号

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峰、王国彬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王海峰,王国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749-1号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被告王海峰,男,1980年6月生,汉族,住高阳县。被告王国彬,男,1979年10月生,汉族,住高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峰、王国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告价值40000元财产,担保人夏跃林以其名下大众捷达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夏跃林以其名下大众捷达牌小型轿车手续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任飞

代理

审判员  代 倩

人民陪审员  房 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韩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