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749-1号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被告王海峰,男,1980年6月生,汉族,住高阳县。被告王国彬,男,1979年10月生,汉族,住高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峰、王国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告价值40000元财产,担保人夏跃林以其名下大众捷达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夏跃林以其名下大众捷达牌小型轿车手续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任飞
代理
审判员 代 倩
人民陪审员 房 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韩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