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58号申请执行人任久凤,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任清和,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任久凤与被执行人任清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的(2014)巴民初字第01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任清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久凤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任清和在巴林左旗花加拉嘎信用社账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何敬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