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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58号

任久凤与任清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久凤,任清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58号申请执行人任久凤,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任清和,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任久凤与被执行人任清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的(2014)巴民初字第01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任清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久凤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任清和在巴林左旗花加拉嘎信用社账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何敬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