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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袁刑初字第495号

易子兵、易虎兵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易子兵,易虎兵,刘虎军,易水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袁刑初字第495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子兵,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辩护人刘群,江西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易虎兵,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司机,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被告人刘虎军,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被告人易水兵,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徐建军,江西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2015)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子兵、易虎兵、刘虎军、易水兵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运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子兵及其辩护人刘群、被告人易虎兵、刘虎军、被告人易水兵及其辩护人徐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8日,被告人易水兵、易子兵、易虎兵的父亲易某圣在320国道宜春市三龙电器公司旁的一路口与罗某驾驶的农用车发生碰撞而死亡。同年7月21日,被告人易水兵、易虎兵、易子兵、刘虎军等人在宜春市宜春北路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与罗某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未果。被告人易水兵等人欲强行将罗某带离交警事故科调解室,交警上前劝阻,被告人易水兵等就动手殴打劝阻的交警,先后致被害人储某、邓某、赵某、王某1、胡某1等受伤。经宜春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储某、邓某、赵某、胡某1为轻微伤,王某1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人易子兵、易虎兵、刘虎军、易水兵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一人轻伤二级、四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属共同犯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易子兵辩称其去的时候现场已经打起来了,其没打交警,是交警先打他们,其就推了一下交警,其没有去拉扯肇事司机,对被害人王某1构成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有异议,辩称不是他们打伤的,认为其不构成犯罪。辩护人刘群提出被告人易子兵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理由如下:第一,被告人易子兵未阻碍宜春市交警大队的交警履行职务;第二,被告人易子兵无阻碍交警依法履行职务的主观意识;第三,事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证实交警与易某圣亲属发生争执时,被告人易子兵并不在现场,一开始易子兵并未参与殴打交警,只是后来跑了过去又立即返回到车子里拿出一根铁棍准备打架,但同时就有几个人围上来将其制服并夺下铁棍,易子兵没有伤及到交警和其他人员。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子兵构成妨害公务罪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建议法庭宣告被告人易子兵无罪。

被告人易虎兵辩称其没有去拉扯肇事司机。

被告人刘虎军辩称交警打了其两次之后才还手,没有以暴力殴打交警,对被害人王某1构成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有异议,辩称不是他们打伤的。

被告人易水兵辩称是交警先推其,才打交警。辩护人徐建军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水兵构成妨害公务罪没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易水兵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属于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第二,被告人易水兵属于冲动型犯罪,犯罪手段轻微,且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态度粗暴,有重大过错;第三,被告人易水兵属于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第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十一)妨害公务罪第4款规定,被告人易水兵可以减少基准刑20%。综上,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易水兵缓刑,以利于其改过自新。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8日,被告人易水兵、易子兵、易虎兵的父亲易某圣驾驶电动车在320国道宜春市三龙电器公司旁的一路口与罗某驾驶的农用车发生碰撞而死亡。同年7月21日,被告人易水兵等人在宜春市宜春北路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与罗某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未果。被告人易水兵等人欲强行将罗某带离交警事故科调解室,交警上前劝阻,四被告人等就动手殴打劝阻的交警,致被害人储某、邓某、赵某、王某1、胡某1等人受伤。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储某、邓某、赵某、胡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易子兵供述,我父亲易某圣在袁州区三龙电器旁边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了。2015年7月21日15时许,我和我哥哥易水兵开车从洪塘来袁州区宜春北路事故科准备协商我父亲交通事故的事情,在路上时我妻子打电话给我说我母亲在交警事故科哭,并在和交警吵架,我哥哥就打电话给我弟弟易虎兵叫他到事故科去看一下。15时10分左右,我们到了交警事故科,我弟弟易虎兵也到了,然后我在门口停车,我哥哥下车之后就进去事故科,并踢了事故科的门几脚,然后又出来到交警事故科的调解室,我停好车之后就看见我哥哥和交警在推扯,我立马下车,冲过去帮我哥哥他们。当时我看见穿警服的我就打了,也不认识那几个人,我用拳头和脚打,打了几分钟之后,我就出来到车子上拿了一根铁棍下来,想要用铁棍打交警,但被交警抱住,并将我拿的铁棍抢掉,之后我就被交警抓住,并将我带到事故科里面,用手铐将我铐住。之后我弟弟易虎兵也被带进来了,然后交警打了我们两个。我记得我打了储某,其他人记不清了。2、被告人易虎兵供述,2015年7月21日15时许,我、刘虎军等人在新建医院时,接到易水兵的电话让我快来交警大队,之后我就带着刘虎军等三人开车赶往交警大队,我们赶到交警大队时看到几个交警在调解室门口推我母亲,我跟刘虎军跑过去,我问什么情况,没人回答我,交警还是在推我母亲,我就动手打了推我母亲的交警,我先推了这个交警,他也推我,我用拳头打他,他也用拳头打了我,我的几个亲戚也跟交警打起来了,一群人打成一团,我没注意打架的细节,这时又来了一伙交警,大概有20多个人,将我们几个动手打架的人控制住,将我、易水兵、易子兵、刘虎军带进了交警支队的办案中心,对我们四人进行了殴打。我大哥易水兵、二哥易子兵、侄子刘虎军都动手打了交警。2015年7月18日18时左右,我父亲骑着一部电动车在马王塘三龙电器附近路口与一辆农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肇事者被交警带走了,之后的几天我们家属就去交警大队协商我父亲出车祸死亡的事情。今天交警要把肇事方的人放走,我及家人怕肇事方走了就找不到人,想把肇事方的人强行带到新建医院去协商处理我父亲死亡后赔偿的事情,交警拦住不肯我们家属把肇事方的人带走,于是我们就跟交警发生了冲突。3、被告人刘虎军供述,2015年7月21日14时30分左右,我打电话给易水兵,他要我赶紧到交警事故科,事故科的交警在和她妈妈吵架。然后我和易虎兵去了事故科,我看见易水兵和易子兵两人也到了。我看见家属都往调解室走,我们也跟过去,我们这边的女家属准备将肇事司机从调解室内拉出来,里面有一个交警就叫我们别动手,先坐一下。然后交警事故科的中队长带了两个交警过来,将我们都推出来。到了调解室外面,我就拦在中间,突然有个人朝我左脸打了一拳,我们家属就和交警动起手来了,然后我就还手,用拳头打了交警,在打的过程中我的衣服被交警拉烂了,打了几分钟左右,我被几个交警带到事故科里面去了,并用手铐将我铐着,易子兵和易虎兵被带到事故科里面时有交警动手打了他们两个。易虎兵、易子兵和易水兵打了交警,他们用拳头朝交警身上打,后来被带进来后我听有个交警说我们的家属有人还用了一根铁棍。因为我爸爸的姨夫在袁州区三龙电器边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今天在交警事故科协商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我们家属想要将肇事司机带走,交警不让我们带走,我们就与交警发生肢体冲突。4、被告人易水兵供述,2015年7月18日18时,我父亲易某圣在开发区三龙电器与一辆农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事故后交警就将肇事司机带走了,父亲死亡后我们家属就在事故科与对方协商赔偿的事情,7月20日21时许交警称要把肇事司机放走,我们家属不同意。今天肇事司机说家属会过来协商赔偿事宜,可一直都没有过来,直到15时左右对方家属还没有过来,然后我母亲杨珍兰及我姨妈等亲属就到事故科办案中心要求办案的交警处理该事,当时办案交警没有回应,打开交警支队办案中心的密码门后进入了办案中心,然后我母亲就想到办案中心向交警讨要说法,交警就把我母亲推了出来并准备把门关上,我妻子韩艳兰又去拉门,把门拉开后又被交警推开了,推出来后交警就把办案中心的门关上了。我上前朝门踢了三脚,之后听见有人说:“把肇事司机拉出来。”然后我们就都朝调解室走,到了调解室门口我母亲、姨妈及妻子就到调解室准备将肇事司机拉出调解室,当时调解室内有三四名交警,交警不同意我母亲她们将肇事司机拉出来并将我母亲她们从调解室推出来了,我母亲被推出来之后又走进调解室,然后又被推了出来,然后我就挥拳朝我旁边的一名交警的头部打了一拳,这名交警就朝我的腹部踢了一脚,我当时就退了几步,我挥拳准备上去打对方,当时就被旁边的交警拉住了,然后我就不知道被谁推倒在地上,倒地后我的左头部及背部不知道被谁各打了一拳,然后几名交警就上来要把我拉到办案中心去,刚拉到办案中心门口时几名亲戚就把我往外拉,把我拉出来之后我就到了交警事故科马路的对面,我在路边坐了几分钟后又到事故科门口看了下情况,看见没什么冲突我就又到了对面的马路边,后来我被民警带到了事故科办案中心,过了约半小时就被带到了袁州公安分局。交警跟我们家属说过事故责任没有认定,他们交警没有权利关人。当我母亲等人进去调解室准备将肇事司机拉出来时,我知道交警正在执行公务。我看见我弟弟易子兵手里拿了一根棍子,但不知道他是否用棍子打了人。5、被害人储某陈述及“7.21”事件处理的情况陈述,2015年7月18日下午,在320国道三龙电器前路段发生一起农用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7月19日受伤的电动车驾驶者易某圣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农用车司机罗某被死者家属逼迫看守留在事故中队的调解室与之协商,一直到7月21日下午。查处主办该事故的民警是邓某,期间,7月20日我正式组织参与了调解工作近一天时间,因双方金额差距和户籍的城乡差别,双方未能达成调解。7月21日下午上班后,我在经过邓某办公室时,看到有两名妇女将邓某堵在门口不让进出,口中不停地喊叫,我询问情况得知是死者易某圣的家属,我劝解两名妇女,她们转而针对我,说不解决就到我办公室不走了,她们跟着我到了我办公室,不断重复叫喊着前面的话,我办公室的其他事故的当事人说了她们一下后,两名妇女才从我办公室出去。几分钟后,我接到邓某电话说要和赵某去市看守所提审,但死者的老婆、儿子等人阻拦不让出去,我就准备下楼去看看,刚好又接到办案中心民警电话说死者家属扬言要将司机拖出去打,要强行将司机带走,我立即下楼赶往调解室。一出事故科大门我就看到调解室门外围着三四十个人,我进入到调解室内,看到两名妇女分别拖住司机罗某的两只手,往门外拉。我马上上前说:“你们不能这样,这样是违法的。”边说边分开双方,这时调解室外面的家属开始闯入,我边到门口劝阻边喊:“你们这样不光解决不了问题,也是违法行为,我们绝不允许这样的做法。”这时家属情绪开始激动,死者老婆双手抓着我左手拉扯,我随即解脱开了,随即五六名男子把我围在中间,突然有人在我背部打了一下,我回头看了一下,感觉情况不对,马上把紧贴我前胸逼迫而来的死者的大儿子推开,欲图拉开安全距离,死者大儿子抬手一拳打在我的左眼部,紧接着,我被身后的一名男子夹着脖子往后拉,死者大儿子又一拳打在我头部左侧太阳穴位置,我只得自卫,起脚将他踢开,这时我被抱住脚摔倒在地,开始被多人踢打,我头部、背部等多部位遭到踢打,直到中队民警赶来增援后才被从地上拉起来。之后我叫赶来增援的中队民警,将闹事的人先扭送到办案区控制起来,并拨打110请派出所来处理,在将被控制的几名人员带往办案区时,民警遭到被控制人员的反抗踢打,及其他家属的围堵拉扯厮打,有人还拿出铁棍欲图行凶,幸而被法制股长张某及时发现,并与其他民警合力将持棍人控制带往办案区。此后其余家属围堵在办案区门外,踢打办案区的大门,办案区的大门把手被掰断了。事后被我们控制在中队办案区的四人,其中三人是死者的三个儿子,这四人都是因为动手殴打民警后被增援民警扭获带进来的。邓某、赵某、王某1、胡某1、黄某、张某受伤严重,被送往医院救治,其余多名民警被家属抓伤、挠伤,就没有统计。6、被害人王某1陈述,7月21日下午上班后,我上楼在通道处看到储某中队长站在邓某的办公室门口,被一伙男女围住,那伙人在大声喊叫。后来到了下午3点半左右,我接到报警称有车辆被撞,就带着协警胡某1和司机准备出现场,当我们走出中队大门准备出发时,发现中队事故调解室门前围了很多人,围着储某在吵闹。突然这伙人就开始动手殴打储某,胡某1赶快跑上去了,我也过去了,走近时看到胡某1正在被五六个人殴打,且无法自卫和还手,只是双手护住头部在躲避。我便上去,将动手打胡某1最凶的的一名男子用力推开,紧接着我腿部被人踢了几脚,因疼痛难忍而倒地,倒在地上我看到胡某1被一伙人边追边打,移动到靠马路的花坛边去了,而且被打得很凶。我本想迅速爬起来上去解救,但因疼痛难忍无法用力,约五六秒后用力爬起来,但右脚无法站立,且全身发软、出冷汗。这时陆续来了增援民警,我看到他们从殴打储某和胡某1的人中分别扭获了一名男子,将他们强制带离去中队办案区。我当时身穿警用T恤,手中拿了一件制式警服。还有邓某和赵某被家属方人员围住殴打了。7、被害人张某陈述及关于7月21日交通事故死者方闹事的情况经过,2015年7月21日下午3时左右,我在中队二楼自己办公室上班时,突然听到有人喊事故中队的民警被人打了。我出来和城北中队的几个民警赶紧下楼跑向事故中队。当时就看到在事故调解室门前相隔不远有两起人围殴民警,有男男女女十多人,我与城北中队民警一起上前参与制止,在此过程中,在事故中队的门口处我发现一名男子手持铁棍朝调解室走来,我趁他没注意突然上前抓住对方持铁棍的手,同时死死抱住他,想从对方手中夺下铁棍,但对方也一直死死地拿紧铁棍不肯放手,同时他的另一只手也死死抱住我,我叫旁边同事帮忙将持铁棍的男子往办案区带离,这时对方的亲属也发现了,好多个男女上来开始拉扯殴打我和我同事,我右手、身体被击打,脖子被挠伤,裤子裆部被扯烂很大一块。但最终我还是在同事的配合下,将持铁棍男子带入办案区控制起来。事后,我感觉身体多处疼痛难忍,后被120一同送往医院检查治疗。8、被害人邓某陈述、关于“7.18”交通事故处理过程及“7.21”死者方家属方闹事的情况陈述,2015年7月18日,罗某驾驶的农用货车与易某圣驾驶的电动车在320国道“三龙电器”门前路段发生碰撞,之后易某圣经医治无效死亡。7月21日上午,双方调解失败。下午上班后,死者家属方三名妇女开始紧跟着我,对我进行人身攻击、谩骂、威胁。15时10分左右,因办案需要我拿着案卷准备和同事赵某去市看守所提审,三名妇女开始对我拉扯,不顾我的解释,扬言要把司机罗某带走,我只得返回中队避入到办案区内,这时有家属在办案区大门外踹门。我打电话向中队长储某作了汇报。大约四五分钟后,就听到中队外面空地有很乱吵闹的声音,我跑出办案区到大门口时,就看到储某被死者家属围攻,弄翻在地上,我跑上前准备解救时,被两名妇女撕扯住,我挣脱甩开她们的撕扯时,手中拿的案卷被甩落到地上,这时死者的二儿子冲上来朝我右脸部狠击了一拳,我在阻挡死者二儿子后续的击打过程中,受到了来自身后人员的攻击,后脑勺、后腰部被多次击打。之后在中队同事先后赶来增援的情况下,事态才得到控制,先后将四名闹事殴打民警的人员扭入中队办案区。被控制在我们中队办案区的四名男子,有三个人是死者的三个儿子,另一个是死者亲戚。我看到胡某1好像也被围攻,事后才知道还有赵某、王某1、黄某也被打受了伤。9、被害人胡某1陈述,前几天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因致人死亡,司机被我们交警大队扣押在事故中队办案区。2015年7月21日下午3时许,值班室通知我们处警,我们出去时看到中队长储某从楼梯下来,对我们说死者家属要带司机走,然后他就往调解室去了。我站在门口看了一会,看到死者家属推搡储某,储某用手挡了一下,对方就打了储某左眼角一拳,我想上前劝阻,然后对方两名中年妇女就拉住我的衣服,我挣脱开后被一名穿白色花纹衣服、脖子上戴银色项链的年轻男子殴打,之后马上周围围了七八个人上来打我,当时在调解室的有民警储某、邓某、辅警赵某和我都各自被数人围住殴打,我们指导员看到后叫了其他同事过来,过程中同事王某1在救我时被人绊倒导致右脚脚背骨折,之后将他们拉扯开了之后,我们就将其带进办案区内了。在单位门口,对方一名手持铁棍的中年男子与我们其他中队的同事发生冲突,其他家属就在外面踢我们办案区的门,将门都踢坏了。10、被害人赵某陈述,2015年7月21日15时许,我和同事邓某准备从单位出去外面办事,被一交通事故死者的家属拦住了,说不帮解决事情,就跟着我们,无奈之下,我们只有先回单位。当时邓某进去了办案区把门关上,死者家属想跟进去没来得及进去,于是他们一直在敲打办案区的门,并且死者家属在我们办公大厅里起哄,扬言要把司机拉出去打。我们事故科的中队长储某刚好从二楼下来,我将情况向他汇报了,他赶紧往外面的调解室走,我也跟过去了。当我们走到调解室门口时,看见死者家属已经围着肇事者,有几个女家属已经开始在拉肇事者,储某见此状况,走到他们身边,用身体将他们隔开,要求死者家属到调解室外面去,但他们不听,反而围着储某,不让储某往外走。这时门外一些男的死者家属就想冲进调解室,我赶紧站在调解室门口堵住门,警告家属不要乱来,家属更加起哄了。储某还是耐心的和家属做思想工作,可死者家属不予理睬,继续围着储某,且有人开始抱着他的身体。这时其中一名家属用拳头朝储某的头部打了一拳,接着其他家属就全围上来,开始对储某拳打脚踢。我赶紧过去拦住他们,想办法把储某和家属分开了,家属就过来围攻我,其中一名妇女用拳头打我的头部,我握着她的手说不要打人,死者的儿子又冲向我,用拳头打我的身体,几名男子上前将我按倒在地上,对我拳打脚踢。打了几分钟,我们同事就来劝架,但死者家属不管青红皂白,对劝架的同事也打。现场乱成一团,我们来劝架的几个同事都不同程度的受伤了,最终我们将其中几名打人的家属控制之后,其余的家属仍在那里拉扯,我被同事带到二楼,他们家属依旧追着我,还想打我,我赶紧跑到办案中心去了,直到派出所的民警过来。死者的三个儿子和他老婆参与殴打了我们。该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叫罗某,死者叫易某圣。11、被害人黄某陈述,2015年7月21日下午3点半左右,我在事故中队二楼办公室上班时,听到楼下有很大的吵闹声,不久就听到同事胡某3在二楼楼道内喊大家赶快下楼去。我跟着胡某3等人陆续往楼下跑,跑到中队大门口处看见在事故调解二室门前有十多人在围殴我们中队长储某,在靠马路的绿化带处也有一伙人在围殴穿制服的民警。我跑往绿化带方向,跑上前看见一名男子正在踢打民警,我就上去抓住该男子右手臂想制止他,该男子一直反抗甩脱,同时还有对方的其他人在不断撕扯、殴打我们同事。我和赶来的同事一起将踢打民警的男子制止后强制带往中队办案区,在带离过程中,被多名妇女和男子拦截阻止,我和同事都遭到撕扯和攻击,当时场面很混乱。我被人抓扯了手臂,左侧腰部被人狠狠击打,疼痛难忍,但当时也顾及不了那么多,直到将被控制的男子带进办案区。事后听说是同事邓某处理的一起交通事故的死者方家属要将肇事司机从调解室带走,储某等人出面制止时,遭到家属方的攻击和围殴。12、证人罗某证实,2015年7月18日18时左右,我开车在三龙电器的交叉路口,与一辆电动车相撞。晚上10时左右,交警将我带到了交警部门去接受调查。次日早上8时左右,被撞者家属到交警事故中队告诉我被撞者已经死亡。2015年7月20日,我和死者家属在事故中队就事故赔偿进行了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死者家属一直守着我,不让我离开事故中队。2015年7月21日15时许,在事故中队调解室,双方在调解期间,部分家属情绪过激,一直催逼着我拿钱来赔偿,三四名女性家属冲进调解室,扬言再不拿钱来赔偿,就把我拖走,她们上前扯着我往外走,我不同意,要求在事故中队协商,并试图挣脱对方。这时,事故中队民警上前对家属过激行为进行劝阻,遭到家属的抵触。民警警告家属不要过激,有事坐下来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事故责任赔偿,家属不听从民警的劝说,部分家属无理取闹。事故中队中队长、民警将部分家属劝离调解室,在调解室门口,家属和事故中队中队长、民警发生冲突,并动手殴打中队长、民警。随后,110处警民警、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处置事件,维护现场秩序。2015年7月21日下午,大约有二十余名死者家属来到事故中队调解室进行调解,其中包括死者的三个儿子,我们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13、宜春市公安局政治部出具的证明、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储某、邓某、王某1三人在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工作,均为宜春市公安局在职在编正式民警;黄某为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正式在编民警,赵某、胡某1均为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协警。14、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易子兵处扣押铁棍一根。15、辨认笔录及照片,经被害人储某辨认,被告人易子兵、易虎兵、刘虎军是2015年7月21日15时许,在宜春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调解室门口殴打该大队民警的男子,被告人易水兵是2015年7月21日15时许,在宜春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调解室门口殴打其的男子;经被害人邓某辨认,被告人刘虎军、易虎兵、易水兵是2015年7月21日15时许在交警一大队事故中队调解室门口参与殴打交警大队民警的男子,被告人易子兵是2015年7月21日15时许在交警一大队事故中队调解室门口殴打其的男子;经被害人赵某辨认,被告人易虎兵是2015年7月21日15时许在交警一大队事故中队调解室门口殴打其的男子,被告人易水兵是2015年7月21日15时许在交警一大队事故中队调解室门口殴打储某的男子;经被害人胡某1辨认,被告人刘虎军是2015年7月21日15时许在交警直属一大队事故中队调解室门口身穿白色花纹、戴银色项链的殴打其的男子。16、宜春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办案区的大门照片,证实宜春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办案区的大门被破坏。17、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洪塘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易水兵、易子兵、易虎兵、刘虎军无违法犯罪记录。18、四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四被告人身份及已达刑事责任年龄。19、受案登记表,证实案发经过。20、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宜司法医鉴字【2015】548号),经鉴定,被害人王某1因右脚扭伤导致一跖骨(右第二跖骨)完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1、江西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2015)年宜司法医鉴字第(549)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经鉴定,被害人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2、江西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2015)年宜司法医鉴字第(550)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经鉴定,被害人邓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3、江西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2015)年宜司法医鉴字第(551)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4、江西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2015)年宜司法医鉴字第(552)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经鉴定,被害人胡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子兵、易虎兵、刘虎军、易水兵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易子兵辩称其去的时候现场已经打起来了,其没打交警,是交警先打他们,其就推了一下交警,其没有去拉扯肇事司机,对被害人王某1构成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有异议,辩称不是他们打伤的,认为其不构成犯罪;被告人易子兵的辩护人亦提出被告人易子兵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易虎兵辩称其没有去拉扯肇事司机。

被告人刘虎军辩称交警打了其两次之后才还手,没有以暴力殴打交警,对被害人王某1构成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有异议,辩称不是他们打伤的。

被告人易水兵辩称是交警先推其,才打交警;被告人易水兵的辩护人提出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态度粗暴,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四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述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四被告人欲强行将罗某带离交警事故科调解室遭到交警劝阻后,均动手殴打了劝阻的交警,在此过程中,致使四名交警受轻微伤,一名交警受轻伤,其行为已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另外,无证据证实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有重大过错。故对上述四被告人的辩解及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四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易虎兵、刘虎军、易水兵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易子兵、易虎兵、刘虎军、易水兵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易子兵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被告人易虎兵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被告人刘虎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被告人易水兵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罗珊珊

人民陪审员  周梅珍

人民陪审员  周楚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王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