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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恢执字第748号

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与马贵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孙成功,马贵英,李朝江,周振萍,张明新,李清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恢执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法定代表人徐希峰,行长。被执行人孙成功,男。被执行人马贵英,女。被执行人李朝江,男。被执行人周振萍,女。被执行人张明新,女。被执行人李清,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东信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委托临沂嘉信招标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孙成功所有的位于临沂经济开发区东城饭店房屋一处。2016年1月28日购买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东城社区居民委员会以57000元人民币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孙成功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饭店房屋一处(具体明细详见临诚信评字[2015]第036号评估报告书)归买受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东城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利自本裁定送达时转移给买受人。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及相关权利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云鹏

审判员  刘成宝

审判员  卞广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段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