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10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顺坤,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孙家坝镇双山村边山组。2009年10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0月1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顺坤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顺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0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朱顺坤、杨某(另案处理)、赵某(另案处理)三人经商量后,决定以假扮风水师的方式骗取财物。赵某驾驶一辆小汽车搭载朱顺坤、杨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新华西汉邦酒店。赵某在酒店外把风等候,朱顺坤上二楼沐足部沐足,被害人成某被安排为朱顺坤沐足。沐足过程中,朱顺坤接听电话假称自己是风水师,并在与成某聊天时称成某身边有小人,可以帮成某作法化解。接着杨某假扮一名老板,前来找朱顺坤看风水。朱顺坤假意为杨某作法,叫杨某买来两盒牛奶,将其中一盒牛奶倒掉洗净,让杨某将银行卡及一张写有银行卡密码的纸放在牛奶盒内,用透明胶封好,朱顺坤交代杨某要过一段时间才能打开。杨某离开后,朱顺坤就说帮成某作法,让成某将自己的现金人民币300元、一张建设银行卡及一张写有银行卡密码的纸放在牛奶盒内,用透明胶封好。朱顺坤趁成某不注意,将装有现金、银行卡及密码纸的牛奶盒掉包,把掉包后的牛奶盒交给成某,并告诉成某五天后才能打开牛奶盒。得手后,杨某、赵某驾车去到中国银行顺德龙江支行,拿着成某的银行卡及密码纸下车,使用成某的银行卡在柜员机分八次,每次人民币2500元,共支取了人民币20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被朱顺坤、杨某、赵某平分花光,无法起回。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朱顺坤的供述及对同案人的辨认笔录,对涉案现场的指认笔录;被害人成某的陈述及对被告人朱顺坤、证人杨某的辨认笔录;证人杨某、赵某的证言及对同案人的辨认笔录,对涉案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的指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涉案银行卡的交易记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朱顺坤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顺坤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朱顺坤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顺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顺坤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顺坤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顺坤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朱顺坤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顺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朱顺坤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朱顺坤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朱顺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艳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梁晓华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4页共6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