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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财保7号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邵某某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邵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财保7号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邵某某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邵某某诉前保全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了便于案件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邵某某分别在某行某支行的帐户为某某某和某行某支行的账户为某某某予以保全,冻结金额共为358389元,申请人李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某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邵某某在某行某支行的帐户为某某某,金额25527元,和某行某支行的账户为某某某,冻结金额为332862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吕修来

审判员  曹 慧

审判员  马春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