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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执字第00561号

申请执行人志丹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志丹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561号申请执行人志丹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9年4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牛某,男,1953年9月1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志丹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10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牛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志丹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了案件款60000元后与申请执行人志丹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自行履行。申请执行人志丹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本次执行。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10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娟

代理

审判员  姬燕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