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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4133号

滦南县众鑫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孟德伟、高丹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滦南县众鑫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孟德伟,高丹娃,孟德礼,李瑞芝,孟维彬,高翠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倴民初字第4133号

原告:滦南县众鑫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滦南县胡各庄镇东胡村。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丽震,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德伟,农民。

被告:高丹娃,农民。

被告:孟德礼,农民。

被告:李瑞芝,农民。

被告:孟维彬,农民。

被告:高翠娟,农民。

原告滦南县众鑫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孟德伟、高丹娃、孟德礼、李瑞芝、孟维彬、高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孟德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丹娃、孟德礼李瑞芝、孟维彬、高翠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滦南县众鑫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诉称,2014年12月14日,被告孟德伟,高丹娃以养殖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3.33‰,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14日至2015年6月14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孟德伟,高丹娃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按月利率13.33‰给付原告自2015年6月15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2、按未偿还借用资金的3%给付原告违约金;3被告孟德礼、李瑞芝、孟维彬、高翠娟负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书两份、法定代表人王少华身份证书一份,用于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二、原告向社员投放互助金协议书一份,用于证实被告孟德伟、高丹娃以养殖为由向原告借用互助金150000元整,期限是2014年12月14日至2015年6月14日,资金的占用费为月利率13.33‰,被告孟德礼、李瑞芝、孟维彬、高翠娟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社员投放金发放凭证一份,用于证实原告按照协议已将借款发放给了被告孟德伟。

被告孟德伟辩称,对于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该笔债务。被告高丹娃、孟德礼、李瑞芝、孟维彬、高翠娟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4日,被告孟德伟、高丹娃以养殖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当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月利率为13.33‰,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14日至2015年6月14日。同时合同中还约定“借款人在还款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用资金本金的,应另行向发放人支付未偿还借用资金3%违约金”。该笔借款由被告孟德礼、李瑞芝、孟维彬、高翠娟提供连带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孟德伟、高丹娃发放贷款人民币150000元,被告孟德伟、高丹娃先行支付了借款期间约定的利息。贷款到期后,六被告均未偿还借款本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成立,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孟德伟、高丹娃作为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庭审中原告认可借款期间的约定的利息已由被告先行支付,本院予以确定。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逾期借款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德伟、高丹娃偿还原告滦南县众鑫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以及借用资金3%的违约金,并自2015年6月15日起,按月利率13.33‰给付原告滦南县众鑫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逾期利息直至借款偿清之日止。被告孟德礼、李瑞芝、孟维彬、高翠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判决生效即履行。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孟德伟、高丹娃、孟德礼、李瑞芝、孟维彬、高翠娟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当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晓明

代理

审判员  梁秀生

人民陪审员  陈晓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