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435号原告程某某。委托代理人潘华欣,石家庄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