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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435号

程某某与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435号原告程某某。委托代理人潘华欣,石家庄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