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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财保1号

苏州市德丽嘉环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苏州市德丽嘉环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财保1号

申请人:苏州市德丽嘉环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太仓市城厢镇滨河东路168-30号。

法定代表人:杜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颐平,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明,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南环西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万兴东。申请人苏州市德丽嘉环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泰州市佳创贸易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在泰州市济川路明珠花园148-6-C-02、148-6-C-03的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市德丽嘉环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二、担保人泰州市佳创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泰州市济川路明珠花园148-6-C-02、148-6-C-03的房屋在保全期间内不得办理转让、抵押登记等权属变更手续。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俞海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钱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