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47号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津大道4688号。负责人许关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柴一斌,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辉,系公司员工。被告苏州美凯尔点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前桥路169号(3楼)。法定代表人常东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分公司与被告苏州美凯尔点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分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元,保全费144元,合计199元,由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翔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郑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