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西商初字第2569号

张利燕与吴雨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利燕,吴雨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2569号

原告:张利燕,女,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原耀东、姚天亮,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雨奋,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原告张利燕诉被告吴雨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由

代理

审判员薛书松独任审判。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利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天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3月3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份,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5年5月29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36000元并通过手机银行转账34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因经营急需资金周转,特向张利燕借款,……借款人民币(大写)柒万元整(小写¥70000元整),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5年5月29日,借期为两个月。”同日,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转账34000元,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36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天收到张利燕现金人民币柒万元整。”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条》、手机转账截屏及庭审笔录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和《收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借款人应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吴雨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利燕借款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吴雨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280元,由吴雨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张利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薛书松

人民陪审员  郭爱萍

人民陪审员  李跃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静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