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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255号

王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王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255号罪犯王华,男,1987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河南省兰考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08)兰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汴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止。该犯于2009年01月0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该犯累计减去刑期二年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呈报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华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0,王华伙同他人多次违背张某某的意愿,强行对张某某实施了强奸。2007年正月16日夜,王华违背赵某某的意愿,欲对赵某某实施强奸,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罪犯王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间共受表扬4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华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华减去刑期十一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