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横山县某合作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30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横山县某合作社偿还申请人韩某水泥款118000元;案件受理费1330元及执行费16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横山县某合作社在横山县某局有项目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横山县某合作社在横山县某局项目款12100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旺
审 判 员 谢加富助理
审判员 贾鹏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