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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345号

滁州合力配件有限公司与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滁州合力配件有限公司,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合力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腰铺工业园南屏489号。

被执行人: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工业集中区。本院在受理滁州合力配件有限公司与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22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825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范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