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586号原告李灿明,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被告深圳市天富酒店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乐群第一工业区B1型商业楼4-5楼。法定代表人,吴华斌。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灿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何冰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谢 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