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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586号

李灿明与深圳市天富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灿明,深圳市天富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586号原告李灿明,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被告深圳市天富酒店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乐群第一工业区B1型商业楼4-5楼。法定代表人,吴华斌。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灿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何冰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谢 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