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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终800号

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永清县永清镇东关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800号

上诉人:永清县永清镇东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克学,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永清县永清镇东关村民委员会因起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永民不字第1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永清县永清镇东关村民委员会不服上诉称,一、原审裁定书对起诉人的起诉理由陈述不实,断章取义,把被起诉人的违法侵权行为仅表述为起诉人不同意。

二、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诉人以被起诉人中国联通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不依法行事、未办任何手续擅自占地施工违反相关法律而起诉请求赔偿,法院应该受理。

三、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永清县永清镇东关村民委员会因被起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未征得其同意,在其所有的耕地上埋立二十三棵水泥电线杆并架上电线,提起诉讼请求清除架线杆并赔偿损失。本案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至于上诉人的诉求是否得到支持应属于实体审理范围。综上,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起诉的裁定不当,原审裁定应予撤销。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不字第1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审判长  薛月琴

审判员  张洪明

审判员  徐福禄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毕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