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768号原告襄樊市襄阳区欣海伦塑料机械经营部。经营者:周某,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襄阳御襄源农产品容器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襄樊市襄阳区欣海伦塑料经营部诉被告襄阳御襄源农产品容器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樊市襄阳区欣海伦塑料机械经营部于2016年2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樊市襄阳区欣海伦塑料机械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魏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