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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保字第22-1号

朱玉鹏与蔺相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玉鹏,蔺相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保字第22-1号

申请人:朱玉鹏。

被

申请人:蔺相飞。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东开民保字第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蔺相飞驾驶的朗驰电动四轮车一辆。现双方已经调解,申请人朱玉鹏要求解除对朗驰电动四轮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蔺相飞驾驶的朗驰电动四轮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