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保字第22-1号
申请人:朱玉鹏。
被
申请人:蔺相飞。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东开民保字第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蔺相飞驾驶的朗驰电动四轮车一辆。现双方已经调解,申请人朱玉鹏要求解除对朗驰电动四轮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蔺相飞驾驶的朗驰电动四轮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