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王国义。被执行人高祥。申请执行人王国义与被执行人高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七民初字第60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祥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国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七执字第4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强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魏林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董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