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浣东支行被执行人何丽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民初0017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何丽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丽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丽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何丽萍(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241317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介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