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581号原告崔銮玉,男,196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许敬,女,1977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田福建,男,198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銮玉诉被告许敬、田福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銮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田福建与许敬共有位于郯城县花园乡驻地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房权证郯村镇字第***号。
二、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租赁、抵押典当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