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964-3号申请执行人谢玖益,农民。被执行人冷水江市五字湾煤矿,住所地冷水江市。法定代表人谢超林,该××矿矿长。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了(2015)冷法执字第96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冷水江市五字湾煤矿的关闭补偿资金443602.17元,现因本案所依据的冷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冷劳人仲字(2015)第77号仲裁裁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玖益的执行申请已被驳回,应当解除对冷水江市五字湾煤矿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冷水江市五字湾煤矿关闭补偿资金443602.17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文彬
审 判 员 阳自强
代理
审判员 兰思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