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1刑更382号

王建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382号罪犯王建山,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甘刑二终字字第64号刑事裁定,维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王建山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4月5日起至2023年4月4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的刑事判决。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王建山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建山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4月5日起至2022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燕峥

代理

审判员  殷君芳

代理

审判员  马晓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