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358号原告卫兰英,女,1962年12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晓江,溧水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江苏大观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老一辈公司内)。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卫兰英与被告江苏大观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
审判员张鹏独任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卫兰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兰英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见习
书记员 傅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