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3687号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海口路122-142号一层及二、三层前间,组织机构代码55505415-X。负责人余孝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锋、季永彬,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绿源茶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白琳镇街头顶。法定代表人耿宗钦。被告福建绿叶茶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三门口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余其招、被告福建省天湖茶业有限公司,福鼎市星火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有希。被告耿宗钦,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余其招,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林有希,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鼎民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耿宗钦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山前金龙商住小区5栋2梯1308室房地产和金龙小区5栋2梯1307室房地产以及位于福鼎市桐山龙溪南路246号房地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耿宗钦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山前金龙商住小区5栋2梯1308室房地产和金龙小区5栋2梯1307室房地产的查封,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耿宗钦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山前金龙商住小区5栋2梯1308室房地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耿宗钦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金龙小区5栋2梯1307室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开建
审 判 员 林月珠
人民陪审员 林型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学捷附注: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胡,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保全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