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91民初9号原告李宝纯,系廊坊市安次区仇庄鑫丰糊裱厂业主。委托代理人崔亮。被告廊坊远航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桐柏村。法定代表人张伟来,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长勇,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纯与被告廊坊远航速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宝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78元由原告李宝纯承担。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崔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