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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民初238号

吴海荣与李洪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海荣,李洪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6民初238号原告吴海荣,居民。被告李洪礼,居民。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原告吴海荣诉被告李洪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海荣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2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92元,由原告吴海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