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193号原告吴虎平,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被告胡建文,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虎平诉被告胡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虎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建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吴虎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吴虎平撤回对胡建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1元,减半收取360.5元,由吴虎平负担。
审判员 王永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梅 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