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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民初字第491号

孟强与徐洋、张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强,徐洋,张民,王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字第491号原告孟强。被告徐洋。被告张民。被告王娜,系被告张民之妻。本院受理原告孟强与被告徐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孟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三被告的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高晋国所有的房产一处(济房权证古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兰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许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