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字第491号原告孟强。被告徐洋。被告张民。被告王娜,系被告张民之妻。本院受理原告孟强与被告徐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孟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三被告的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高晋国所有的房产一处(济房权证古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兰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许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