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295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英,女,195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隋吉龙,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向东,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王丽英与被执行人陈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667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向东在银行账户的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陈向东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章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叶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