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03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王丽英与被执行人陈向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丽英,陈向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295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英,女,195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隋吉龙,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向东,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王丽英与被执行人陈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667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向东在银行账户的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陈向东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章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叶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