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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执53号

陈素英与周英春冻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素英,周英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53号申请执行人陈素英,女,汉族,1956年9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文盲,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西阳镇王庙行政村后何自然村***号。被执行人周英春,男,汉族,1969年4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北街道牛庙行政村东牛庙自然村4号申请执行人陈素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英春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涡刑初字第005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周英春银行存款235110.63元;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中健

审判员  张宏伟

审判员  梅洪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