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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刑终84号

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李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终84号原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区看守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黄刑初速字第357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刑初速字第357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丛日新

代理

审判员  张晓昆

代理

审判员  李 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