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财保20号申请人罗生华。申请人许树青。申请人李照柏。申请人周杏华。申请人周长明。申请人朱照明,句容市白兔镇行香颜公生态园。申请人郝荣华。申请人陈金湖。申请人邹连喜。申请人谢桂容。申请人王腊苟。申请人包立华。申请人何秀云。申请人朱小兵。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生华、许树青、李照柏、周杏华、周长明、朱照明、郝荣华、陈金湖、邹连喜、谢桂容、王腊苟、包立华、何秀云、朱小兵与被申请人江苏颜公生态农业园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江苏颜公生态农业园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句容市白兔镇行香村谢巷自然村谢西社的经营性用房(句镇建临字第××号),保全金额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句容市白兔镇行香村谢巷自然村谢西社的经营性用房(句镇建临字第××号),保全金额5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谢文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耿 琎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苏1183财保20号句容市白兔镇村镇建设管理所: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罗生华、许树青、李照柏、周杏华、周长明、朱照明、郝荣华、陈金湖、邹连喜、谢桂容、王腊苟、包立华、何秀云、朱小兵与被申请人江苏颜公生态农业园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6)苏1183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句容市白兔镇行香村谢巷自然村谢西社的经营性用房(句镇建临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该房产不得买卖、抵押、出租、赠与等。附:民事裁定书一份联系人:谢文龙电话:0511-8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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