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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2181号

张金水与张金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金水,张金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181号原告张金水,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郝广忠,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瑞杰,男,汉族,系原告的表兄弟。被告张金兰,女,汉族,农民。

原告张金水诉被告张金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受理后,被告就涉案土地被撤销土地使用权证一事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已于2015年12月2日审理终结。

原告张金水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焱

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

人民陪审员  王红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记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