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06号申请执行人任某,农民。被执行人杨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7200元,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一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学亮
审判员 刘启生
审判员 李秋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