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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206号

任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06号申请执行人任某,农民。被执行人杨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7200元,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一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学亮

审判员  刘启生

审判员  李秋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