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355号原告杨冬娣,女,汉族,1969年12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晓江,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大观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
原告杨冬娣与被告江苏大观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冬娣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冬娣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陈海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见习
书记员 陈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