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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355号

原告杨冬娣与被告江苏大观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杨冬娣,江苏大观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355号原告杨冬娣,女,汉族,1969年12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晓江,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大观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

原告杨冬娣与被告江苏大观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冬娣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冬娣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陈海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见习

书记员  陈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