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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373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373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吴某,男,1984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系被告母亲),53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孙向阳,昌图县法律援助中心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蔡 闯

代理

审判员 吴 静

人民陪审员 田 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冰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