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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1656号

郑国强与郑思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9-10-3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郑国强;郑思雨;郑国强;郑思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郑国强(反诉被告),男,1992年7月24日生,汉族,个体,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郑思雨(反诉原告),女,1979年5月26日生,汉族,个体,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郑国强诉被告郑思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国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郑思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国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退回2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童海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许珈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