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郑国强(反诉被告),男,1992年7月24日生,汉族,个体,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郑思雨(反诉原告),女,1979年5月26日生,汉族,个体,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郑国强诉被告郑思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国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郑思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国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退回2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童海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许珈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