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87-1007、1010-1053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曦,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德泰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煊苗。被告深圳市德泰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煊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霄阳,广东循则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波,广东循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两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65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65案共计3250元[已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16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晖
人民陪审员 彭 风
人民陪审员 戴自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法官 助理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