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273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宋,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林,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邹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0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既不影响被告合法权利的救济,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运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廖子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廖建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