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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民初273号

陈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273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宋,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林,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邹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0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既不影响被告合法权利的救济,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运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廖子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廖建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