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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刑更201号

怒发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201号罪犯怒发光,男,1982年8月20日生,怒族,文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贡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怒发光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怒发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怒发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2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怒发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怒发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惠玲

审判员  李爱琼

审判员  张相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冰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