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字第2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辉。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路桥金清客运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施立群,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郑辉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金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谦
审 判 员 徐黎明
代理
审判员 黄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郭巧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