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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民终字第238号

郑辉与台州市路桥金清客运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辉,台州市路桥金清客运中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字第2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辉。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路桥金清客运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施立群,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郑辉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金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谦

审 判 员  徐黎明

代理

审判员  黄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郭巧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