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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190号

曲振中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190号罪犯曲振中,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唐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曲振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刑期自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起至

二○一九年六月六日止。该犯于2012年3月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曲振中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6月7日7时许,在郭滩镇清河镇街从事电器修理的曲振中因本街曲明春将菜摊摆放在自己的修理部门前而与之争执,并引起厮打,后被人劝开。10时许,曲明春进入曲振中修理部内与曲振中理论,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曲明春拿起曲振中修理部内柜台上的水果刀朝曲振中左臂扎了一刀,曲振中遂上前将刀夺过并用刀朝曲明春胸部连刺两刀后跑出屋外达110报警,后曲明春死亡。案发后,曲振中的亲属支付曲明春丧葬费一万元。在审理过程中,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曲振中之妻与被害人之妻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曲振中一次性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十二万元(含已经支付的一万元),被害人亲属表示对曲振中予以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罪犯曲振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7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曲振中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曲振中减去刑期一年。刑满日期:

二○一八年六月六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源:百度“”